沅陵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府行復〔2024〕27號

沅陵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71584.cn 發(fā)布時間:2024-08-22 16:08

申請人:陳某,男,漢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70320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某某縣某某街道某某廣場

被申請人:沅陵縣筲箕灣鎮(zhèn)人民政府

地址:湖南省懷化市沅陵縣筲箕灣集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張朝暉,該鎮(zhèn)鎮(zhèn)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日通過沅陵縣人民政府網站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該告知書未在法定期限送達違法;2、責令送達告知書;3、確認告知書內容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24年6月18日通過沅陵縣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平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該鎮(zhèn)人民政府2022年度信訪維穩(wěn)資金明細。共有多少信訪維穩(wěn)資金,分別用于何處。申請人指定通過郵寄的方式將該告知書送達給申請人。截止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都沒有將該告知書郵寄送達給申請人。已經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因此被申請人已經違法,理應責令被申請人將告知書送達。如果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送達了,則應該確認違法。被申請人在網站上面作出了答復,表示不予公開,并在末尾權利救濟途徑告知申請人可以在六十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中,權利救濟途徑告知是違法的。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申請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的,只能申請行政復議,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卻在權利救濟途徑告知可以行政訴訟,明顯不對。因此認為對該告知書的內容也應該確認違法。

被申請人稱:一、沅陵縣筲箕灣鎮(zhèn)人民政府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合法。

2024年6月18日陳某通過在線提交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公開筲箕灣鎮(zhèn)人民政府2022年度信訪維穩(wěn)資金明細,所需信息的用途:了解以下。經公民身份號碼歸屬地查詢,申請人陳某為湖南省某市某區(qū)人,而陳某在線申請的聯(lián)系地址為某某縣泉某某街道某某廣場,地址不詳細。筲箕灣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日在線上對申請人的申請公開事項進行了答復。鎮(zhèn)政府認為信訪維穩(wěn)資金明細屬于鎮(zhèn)政府內部管理和維穩(wěn)工作的內部信息,信訪維穩(wěn)資金的使用情況鎮(zhèn)政府嚴格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同時,公開政府信訪維穩(wěn)資金明細及使用情況,可能會泄露部分信訪人員身份及信訪事項等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了不得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經鎮(zhèn)政府對所轄社區(qū)、行政村進行調查和了解。陳某不屬于我鎮(zhèn)所轄社區(qū)、行政村的村民(居民),我鎮(zhèn)及所轄社區(qū)、行政村與陳某之間不存在任何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或隸屬關系,陳某與我鎮(zhèn)管理工作也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鎮(zhèn)政府決定不予公開,并在線進行了答復。我鎮(zhèn)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合法。

二、對申請人權利救濟途徑告知也是合法的。

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應當告知申請人的救濟途徑包括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當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某項政府信息時,申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如果申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救濟:1、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申請。收到復議申請的機關應當進行調查處理。2、行政訴訟: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這些救濟途徑確保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得到保護,同時也促進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鎮(zhèn)政府的答復書并沒有限制或縮小申請人的救濟權利。對申請人權利救濟途徑告知也是合法的。

本府查明:2024年6月18日,申請人通過沅陵縣人民政府網站信息依申請公開平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沅陵縣筲箕灣鎮(zhèn)人民政府2022年信訪維穩(wěn)資金明細,共有多少信訪維穩(wěn)資金以及分別用于何處?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日通過沅陵縣人民政府網站對申請人作出了沅筲依復〔2024〕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屬于該鎮(zhèn)內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并告知如對答復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復之日起60日內向沅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7月16日,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平臺得知該回復后,認為被申請人未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答復書且在告知其救濟途徑“或者在6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違法,遂于當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另查明,申請人不屬于被申請人所轄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行政村的村民,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或隸屬關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管理工作也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截圖、沅筲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截圖、《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本案焦點是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日通過沅陵縣人民政府網站對申請人作出的沅筲依復〔2024〕第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是否合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本案中,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公開2022年信訪資金明細及使用情況,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申請人通過政府平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認為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屬于本機關的內部工作流程信息,依法決定不予公開,并于2024年7月1日作出了答復并告知了不予公開的理由,符合上述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據(jù)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系行政復議前置。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告知救濟途徑時告知申請人不服答復時可以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存在錯誤。但該錯誤并不影響申請人行使救濟權利,為防止行政程序空轉,給當事人造成訴累,本府予以指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案涉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依法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沅陵縣筲箕灣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沅筲依復〔2024〕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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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3日